文明社会的六个特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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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社会的六个特征
什么是文明?这个概念充满了争议。《牛津词典》对“文明”的定义是——“指社会高度发达、有组织的一种状态”。
但是,怎样的社会状态才算得上“发达、有组织”呢?
这就陷入了无休止的争吵。
长期以来,很多人在谈及“文明”一词时,总是冠以“古代”或“现代”,“东方”或“西方”等前缀,希望以此论述文明的“分野”。
令人尴尬的现实是,即便踏入现代文明,几百年来的历史依然一直充斥血腥、强制和奴役,于是这类“文明”和野蛮总是相互交织、难分彼此。
与此相反,在欧洲所谓“黑暗的中世纪”,却出现了大量的自由城邦,那里的私有财产、司法权威都得到充分的尊重,人们的潜能得到超乎想象的发挥,某些天才所取得的成就,至今无人超越。
如此看来,人类文明的进程似乎并不总是阶段进化的,而是有着某些贯穿始终的、全人类共有的要素。
有两点是毋庸置疑的:文明是人类特有的,动物世界没有文明。文明与野蛮,有着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后果。
自有文字记录以来,人类社会的暴力浓度总是越来越低。
几千年来,人类的对同类的残杀越来越少,这是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最重要的标志。
人类活得越来越好,这首先得益于越来越安全,战争和暴力,是影响人类安全感的第一大原因。
例如,英国人统治印度期间,废除了寡妇殉葬制度。因此我们可以说,19世纪的英国体制就比印度文明得多。
再比如,在某些地区,人们会将出轨的女性用石头砸死;在非洲的某些部落,仍然保留着对未成年女子行割礼的习俗,这种仪式通常是强制的,并且通常没有麻醉和消毒……这些都是极其野蛮的行为。
欧陆启蒙运动的领袖们曾认为,当自由、平等、博爱的旗帜插遍欧洲时,野蛮和暴力就会永久消失。
正如武汉大学哲学教授赵林所说,启蒙运动本身就酿造了野蛮和暴力——当法国大革命的群众高举着正义的大旗,并相信自己的行为是唯一的正义时,这种激进主义必然会造成文明的失守,并导致更大范围的野蛮。
他认为,野蛮和暴力本身就是人性的一部分,文明可以让人尽量少地使用它,甚至有一天不需要再使用它,但绝无可能消灭它。
可以说,即便是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物质高度发达的社会,野蛮也并没有消失,我们还将在各种社会新闻中看到它的踪迹。
而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来说,如何防范他人的野蛮以及如何克制自身的野蛮,前者决定了我们的安全感,后者决定了我们的道德感,这是每一个现代人都必不可少的修炼。
米塞斯说,自由的含义如果只能浓缩成一个词,那就是私有财产。
在动物世界中,两只蚂蚁争夺一块面包、猎豹和鬣狗争夺一块肉,遵循的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。
而在人类社会,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,因为财产不受侵犯,是人类获得其它自由的根基。
当人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,市场交换和分工协作才成为可能,人类才能告别残酷的丛林法则。
而产权边界越清晰的制度,越能鼓励人们诚实守信。可以说,私有财产受公平保护的程度越高,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。
历史教科书曾告诉我们,英国之所以是世界上第一个进入现代化的国家,是因为工业革命最先发生在英国,这塑造了它强大的工业制造能力。
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,要看这个国家最信奉什么观念。
他认为,英国即便没有发生工业革命,也是一个高度文明的国家,因为他们对私有财产尊重的深入骨髓,连国王都知道,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,不得私自踏入百姓的房门。
于是有了那句流传甚广的英国谚语: "风能进,雨能进,国王不能进。"
拉美差不多与北美同时期取得独立,但由于没有像美国那样继承英国的财产权制度,因此至今处于贫困、动荡的深渊。
而赵林更进一步指出,由托马斯·莫尔生发出来的乌托邦主义,曾经在欧洲的启蒙时期大为流行,乌托邦主义者们有一种共同的社会理想,就是要建立一个没有私有产权和种种罪恶现象的平等社会,这种思潮后来逐渐演变成了穷人对富人仇恨,20世纪多场大灾难的思想根源,也大多和乌托邦主义有关。
虽然休谟、柏克、阿克顿、托克维尔、孟德斯鸠、哈耶克等等思想巨人,早已论证了财产权对自由的重要,但乌托邦主义的魅力实在过于巨大,它至今还盘桓在那些自诩上帝的政客和想要"打土豪,分田地"的人心中。
如果用是否彻底尊重他人私人财产的标准,去衡量一个人是否文明,那么当今中国,有多少人能称之为合格?
战国末期思想家荀子在《荀子·议兵篇》中言:“ 民齐者强。" 所谓民齐,就是指民众之间的团结协作。
在生物界,动物虽然也能协作,但是协作程度远远不如发明了市场的人类。人类依仗市场交换,分工已经高度职业化。
近代以来的全球化,更是让人类的协作程度达到空前,全人类的财富总量和生活水平,都呈加速度增长。
例如,在中国南北朝时期,北方少数民族侵略中原,抢劫、杀戮,甚至还吃人肉。这些残暴血腥的行为,与中原汉族相比,当然就是野蛮。
后来,一些部落受中原人的影响,逐渐懂得与汉人做生意,用畜牧产品交换茶叶、铁器,这就是一种野蛮向文明的开化。
而那些坚持封闭自己的种族,最终被历史所淘汰。
在一篇论及文明发展的文章中,赵林将文明之间的迁徙、融合,看作一种更高维度的分工协作,比如罗马文明与希腊文明的融合,最终缔造出了一个空前强大的罗马帝国。
这几年反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有所回潮,亚非拉多个国家涌现了一批民族主义者,认为关闭国门更有利于在西方主导的全球化中,保护自身利益。
对此,赵林认为,中华文明之所以在世界几大古老文明中长期处于领先地位,就在于唐朝确立的开放性,这种开放性一直到晚清时才落入“闭关锁国”的陷阱,以至于衰落。
虽然当今中国改开成绩瞩目,老百姓的生活水准有质的提高,但守旧顽固的声音依然存在,甚至不乏呼吁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声音,那些高喊“三免”的人士,便是其中极具蛊惑性的一种。
对于普通人来说,如何在各种杂音中,与中国这个古老文明、新兴大国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,不被时代所抛弃,这是一个切身相关的问题。
契约精神一词虽来自欧洲,但其精神内核,中国古代圣贤也已详细阐发过。
墨子说:“诚信者,天下之结。” 意思是说,诚信,是人际关系的精神纽带。
韩非子也说,小信诚,则大信立。说明契约精神并非欧洲人独有,这是东西方都普遍认可的文明价值。
人类是有记忆和预见性的生物,当他积累了足够多的博弈经验以后,迟早会明白一个道理:
依靠无休止的相互残杀,永远无法走出囚徒困境,斩草除根也无法带来长治久安。唯有切实建立共同的底线、责任明确的契约,才是维护安全感的最佳方式。
尤瓦尔·赫拉利说,正是这种强大的“共同想象”,使人类跳出动物的范畴、成为万物之灵。
比如货币信用,它纯粹基于想象,但正是这种共同想象保证了它的价值,使人类的市场交换变得更加便捷、高效——凡是金融市场开放发达的地方,就一定是文明程度高的地方。
今天的市场经济,让那些持续保持守信的人,在多次博弈的环境中一定是获利最多的,因为这样会形成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。
但是,作为一种人类内在的价值观念,契约精神并非来自市场经济下的工具理性,而是来自超然的非理性。
赵林指出,欧洲人的契约精神其实来自上帝,信徒与上帝之间订立了神圣的契约——不可作恶只可行善,因此当人与人之间互相作出承诺后,这契约也始终受到上帝的“看护”。
而对于高度世俗化的国家来说,诚信更多是作为一种世俗价值,它的践行与否,高度依赖人的道德水准和社会惩罚机制。
道德始终是少数人对自己的要求,而社会惩罚机制往往来得太迟而缺少威慑力,因此保持长期诚信的人始终是少数人。
只有当一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认可诚信的价值,对自己的承诺有羞耻心,这个社会才可以说是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。
在一个文明的国家,唯一的国王应该是法律。
任何事物都严格遵循法治原则,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受到法律制约。由于契约的普遍建立,文明社会产生了宪法契约为核心的法治精神。
在一个典型的法治国家,分权制衡对公权有充分的约束,这使人们获得了长久的安全感、言论自由和创造幸福生活的自由……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宪法保障,没有普遍性的、体制性的任意刑罚(饥饿、剥夺睡眠、刑讯逼供等)。
即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,也必须经由严格的司法程序方可定罪受罚。
而在一个野蛮的社会,程序正义时常遭受践踏。很多昭彰的罪行,甚至就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。
因此我们可以说:契约精神是文明的基石,法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一座大厦,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越高,保护人民的权利越充分,这个国家就越是稳定繁荣。
孟德斯鸠曾说,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。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,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,因为,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。
在一部论及基督教的文章中,赵林指出,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,而人之所以能够遵行律法,是因为上帝已经将这些道德法则作为一种内在的“理性之光”赋予了人心,这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。
同情心,是人类与动物最大的区别之一。
经济学鼻祖亚当·斯密在《道德情操论》中说,自私是生物的天性,是生存和繁衍的依据,但是人类有同情心,并且,与自己相似度越高的事物,越能唤起我们的同情心。
例如,我们最关心的依次是:自己、亲友、同类、动物、植物……
个人选择越多的社会,越能激发人们的创造性。当一个社会的规则容许人们“自私自利”,鼓励人们互惠互利时,人们反而会自发地同情弱者,处处为弱者着想。
因为这恰恰说明,这个社会普遍的状态是:凭着自己的能力就可以活得足够好,并且有余力帮助弱小,将同情心扩大到陌生人、动物乃至一切生物的范围。
如果一个社会里最弱小的存在也可以活得尊严、幸福,那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。
相反,如果总是停留在马斯洛所说的“最低层次需求”——人们为了满足最低水平的食欲、性欲和安全感需求,就必须竭尽全力,甚至不择手段地损人利己。
身在这样的社会,人们没有多余的精力和动机追求更高尚的目标,美德和生活品质都将成为稀缺品。
文明社会不是空中楼阁,也绝不会从天上掉下来。她是由每一个热爱自由,渴望自己和子孙后代拥抱文明的个体建成的。——先有文明人,后有文明社会。国外学者研究得出“文明人的七个特征”:
1、对自由、平等、守信的认知和坚守。
2、对善恶正邪的分辨力,与对真理追求的自觉性。
3、对正义与公正的自觉维护冲动与行动。
4、对知识的渴望与不断学习的能力。
5、对同类或同胞的善意。
6、对邪恶的鞭挞与抗拒。
7、对弱势的同情或扶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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